为融资上市,这家企业盯上了发票
【访问大型税务稽查案例库请点文末“阅读原文”进入】
纳税人识别号 913714******681F
纳税人名称 ***新能源(平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德州税稽 罚 〔2022〕 3 号
案件名称***新能源(平原)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2014年8月至2017年11月,***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与北京***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虚构液化天然气交易,***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购买85,748.7440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北京***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淄博***物流有限公司、淄博***燃气有限公司形成环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通过张某、***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北京***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淄博***物流有限公司、淄博***燃气有限公司相关账户形成循环。
其中,有6725.69297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使用,用于虚增***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的天然气业务量。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动机
***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从***控股融资4亿元发展公司业务,张某负责向***控股汇报,调整营销指标,有利于***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上市。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
2014年左右,王某某找到北京***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卜某,协商与北京***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做业务来增加***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的业务量,业务量加有利于***能源公司上市。卜某把这个事情安排给张某,当时在场的有卜某、王某某、张某和张某。王某某又把李某某介绍给张某操作具体的业务。倪某某联系淄博***物流有限公司、淄博***燃气有限公司形成发票开具的闭合链条。***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的预付款付给北京***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将预付款打给淄博***燃气有限公司,淄博***燃气有限公司再将钱转回给***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淄博***燃气有限公司给北京***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票,北京***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单价加一小部分钱将发票开给***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再将单价提高很多,把发票开给淄博***燃气有限公司或者淄博***物流有限公司,***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就能营造出业务额很高及获利很多的假象。
***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的每月费用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北京***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给***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开的发票上的总吨数乘以45元,得出来的钱数是费用的第一部分;其次开票的总吨数里有一部分发票***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自用,这一部分发票就给***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省了13%的税,***能源(平原)燃气有限公司把【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罚款20万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6-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往期文章链接: